全校各单位:
河南省财政厅印发了《河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(试行)》(豫财办[2018]41号)和《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》(豫财教[2019]68号),经研究决定,我校参照执行以上两个文件。同时明确规定:校内人员参加《河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(试行)》中涉及的学校组织的各类评审,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专家劳务费。
附件:1.《河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(试行)》
2.《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》
上一条:关于报销截止时间的通知 下一条:关于最后一次补缴东区专家公寓房款的通知
【关闭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