资金来源证明(新版)

发布时间:2020-06-21 文章来源:财务处  浏览次数:


 

说明:

1.一般项目采购:1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不需填写此表,项目经办人持采购申请单直接到财务处资金科(综合楼111室)进行业务办理;100万元(含)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,需下载填写此表后进行业务办理。

2.特殊项目采购:项目执行部门可根据国资处的要求,不按预算金额进行区分,下载填写此表后进行业务办理。

 资金来源证明-新.xlsx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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